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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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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咋分 时间:2012-10-10 10:40 来源:未知 作者:bianji 点击:

  州人刘秀和王薇(二人均为化名)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6月生有一女。同年年底,王薇怀疑在外打工的丈夫刘秀与其他女人同居,之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他们的婚姻亮起了“红灯”。

  2007年2月,刘秀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判决时,却遇到了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原来在2001年初,刘秀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余元,刘秀首付了7万元后向银行贷款15万元,按揭期限15年。刘秀与王薇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4年时间里,夫妻俩共同偿还了5.3万元的按揭款。王薇提出,该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升值的,她应当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之后,经刘秀要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43.1万余元。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的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6万多元。对此,法院支持了王薇的请求,判决房屋产权归刘秀所有,刘秀向王薇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万余元。判决后,刘秀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7日,记者从兰州中院了解到,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专家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对家庭的贡献很难细化,一旦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闹成纠纷,往往是“一地鸡毛”。法院在处理此纠纷时,就得考虑一个公平原则,稍有偏差,就会使得离婚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掠夺。本案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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