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婚前购买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与小光登记结婚。婚后小丽对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最后于2010年购买了现居住的房屋。现两人要离婚,对于该套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发生争议,小光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均分割该套房屋。
结果:婚前房产属个人财产,自然孳息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女方所有
法院经审理,该房产由于是小丽婚前房产于婚后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防控所得,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因此判决房屋归小丽所有,驳回原告的请求。
离婚律师说法: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离婚不应分割
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婚前房于婚后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只是婚前财产表现形态不同,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小丽、小光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小丽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和房屋买卖交易收益所得。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系属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小丽个人财产,归小丽所有。因此对于原告小光要求平均分割现居住房屋不予以支持,判决该房屋归被告小丽所有。
(责任编辑: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