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曾经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由于该意见对“过错”未做详细说明,全国各地法院在遇到一方凡违反夫妻法定义务的情形,甚至包括偶尔一次的出轨或其它不忠行为皆会认定为过错,而在离婚判决分割财产时对另一方予以照顾、补偿。本律师若干年前曾代理过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起诉离婚并提出证据证明男方有过错,该证据仅是一封男方写给其单位女性的信,内容中也仅有一句话表达了男方对女同事的好感。并没有提及更为过分的事情。然而原告却不依不饶,坚决要求离婚赔偿。最终,法院将百分之七十的财产判给了女方以示安慰与补偿。
时过境迁,2001年国家重新修订了《婚姻法》,其中对“过错”进行了详细列举,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知,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四种过错形式,排除了其它情形。就此情况,司法界有些人认为,如此规定过错赔偿会导致无错方举证困难,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情形是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但不具备同居的情形,如果此类通奸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惩罚,对另一方起码是公平的。但本婚姻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过错的规定过于宽泛,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对“过错”情形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完全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现在“过错”是法定的,最高法院的《意见》不能与《婚姻法》相抵触,目前法院通行的做法是除法定的过错赔偿情形外,不再将其它情形作为离婚赔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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