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唐女士(化名)与冯先生(化名)均为再婚,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时,为了表明真心而写下一纸协议。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若首先提出离婚,则只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十,其余部分全部归对方所有。”没想到,二人婚后仅一年,冯先生便出现外遇,且做得非常过分,有恃无恐。由于协议的存在,唐女士自觉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自己想离婚,但又担心失去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涉及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
分析:该案涉及到二人所签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从协议内容上看,该协议属于离婚赔偿协议,该协议无疑就是用将来的经济惩罚手段来限制当事人依据《婚姻法》所享有的婚姻自由权。该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权,也包括离婚自由权,这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因此,当事人不能用民间协议的方式加以限制,否则就会因违法而无效。律师曾处理过的一个类似案例中,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男方永远不能再婚,否则就要向女方赔偿人民币一百万。后由于男方再婚,女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认定该约定无效而驳回女方起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处理结果:经过本婚姻律师的耐心讲解,唐女士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同时就冯先生的过错行为要求赔偿人民币4万元。目前案件已被西城法院受理,关于将来的财产分割,相信法院绝不会按照他们之间的所谓“协议“进行分配的。相反,冯先生很有可能会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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