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丈夫王某(化名)与妻子兰某(化名)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王某在2008年12月的婚前恋爱期间独自出资5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以自己名义贷款60万元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处购买了一套总价110万元的二手商品房,名字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即居住在此,双方未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双方收入由妻子兰某主要管理。其间妻子兰某每月从自己的工资卡取出4000元向银行偿还月供款共计10个月、4万元。2009年12月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此时该房市场价值已达到140万。诉讼中,王某主张房产系自己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证也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因此该房产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兰某则主张该房产虽然是王某婚前购买,但结婚后的贷款全部是以自己的工资负责偿还贷款,因此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至少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二人为此争执不下。
婚姻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所有权分为个人所有权和共有权,而共有权又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同时,对于夫妻婚前取得的财产及夫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则应视为夫妻共有,而且是共同共有。本案中,该房产是王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且二人婚后没有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因此,该房产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妻子兰某无权要求分割该处房产。但是,对于婚后妻子兰某从个人工资卡上出资偿还房产月供的行为,应视为妻子兰某以婚后夫妻共同收入为王某承担了对银行的部分债务。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王某对兰某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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