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化名)现年52岁,10年前与前妻离婚,儿女已成年单过。离婚后自己经营一家洗衣店,并在天通苑购买了三居室商品房一套。面对着空旷的房子,离婚后的王先生感到非常孤单。于是通过某婚介机构结识了38岁的赵女士(化名)。赵女士是湖南人,也是离异,一个人在北京做保险销售。二人通过几个多月的接触,王先生感觉不错,于是提出了结婚的要求。没想到赵女士却已种种借口推托。情急的王先生为了打动赵女士承诺双方可以立婚前财产协议,承诺将自己位于天通苑的房子赠与给赵女士。为此,双方还到公证处作了公证。
没想到,做完公证后的赵女士仍然不同意与王先生结婚,反而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到了法院,声称王先生违反协议,要求将房产立即过户到自己名下。
王先生为此找到婚姻律师。在看过公证书后,律师发现王先生订立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本来目的是要与赵女士结婚,该目的即为合同目的。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其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也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在庭审中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支持,并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此本律师提醒大家:婚前财产协议本来是为了规定婚后夫妻双方财产所有权并为将来一旦发生的离婚财产纠纷提供财产分割依据的。该协议应当性质明确,避免出现像王先生所立的协议性质不清,而导致因一份虽经公证,但并不规范的协议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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