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婚姻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崔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于2009年在南京栖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虽然双方没有离婚财产可以分割,但崔先生在离婚后一年内补偿李女士人民币20万元。2010年2月,崔先生来到北京发展并购买了位于朝阳区黄厂南里的商品房,其间分4次将20万元或回南京以现金,或以银行汇款方式交给了李女士,但均未让李女士出具任何收据。2010年11月,崔先生在北京与他人再婚。得知此事的李女士心理失去了平衡,于2011年1月以崔先生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不支付补偿款为由将其告到了南京栖霞区法院。栖霞区法院将传票寄到了崔先生的户籍地—栖霞区某街道,由其父亲代收了传票。
崔先生得知此事后便找到了律师寻求帮助。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本律师给崔先生算了一笔帐:首先,崔先生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直接汇到李女士银行帐号下的补偿款为15万元,对于这笔钱虽然没有李女士的收条,但通过银行查询可以得到证明;其次,一笔3万元的补偿款可以通过二人手机短信交涉得到证明,因为李女士发给崔先生短信所用的手机号码也是其在起诉书中所留的号码;去掉这两块,最难办的是剩余的2万元,这笔钱是崔先生2010年回南京期间以现金方式亲手交给李女士的,没有任何证人或收条,也没有短信可以证明。对于这笔钱,本律师表示如果进入正式审理程序,会对崔先生不利。但由于崔先生已在北京居住满一年,可以利用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到北京进行审理,由于路途遥远,且可争得的财产仅此2万元,故原告有可能会考虑诉讼成本而放弃诉讼。听了本律师的详细分析后,崔先生欣然同意。于是本律师开始了委托后的诉前调查取证工作,并在崔先生居住地的派出所取得了经常居住证明。随即,本律师奔赴南京,将《管辖异议申请书》及居住证明交给了南京栖霞区法院,然后约见了李女士进行交涉,并告知其诉讼可能的结果,即李女士最多能得到2万元,且需要经过北京地区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其间的诉讼成本望其计算一下。
接下来的事情完全按律师的预计在发展,半个月后,栖霞区法院将案件直接移送到了北京朝阳区法院。2个月后,朝阳区法院通知了原、被告的开庭时间,但在开庭当天,李女士并未出庭,也为委托任何代理人出庭。朝阳法院以原告缺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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