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李女士(化名)与南先生(化名)原为大学同学,同时也是男女朋友。二人毕业后,李女士应聘到某外企工作,南先生则继续读研。2000年南先生毕业后想继续出国深造,但因为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留学费用一时凑不齐。李女士非常喜欢南先生,于是主动提出可以资助南先生二十万元。南先生非常感动,表示今生非李女士不娶。同时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二人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李女士拿出自己婚前积攒的二十万元交给李先生作为出国留学的费用。南先生于次年远赴德国深造。终于,2005年南先生学成归国,并在北京某大学任教。没想到,二人生活在一起后却因种种问题而矛盾不断并愈演愈烈。最终南先生于2008年3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庭上,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在结婚之初曾将自己婚前的二十万元积蓄借给南先生用于留学,要求南先生偿还,并拿出当初银行的转帐记录作为证据。南先生则表示反对,认为该笔费用是婚后李女士给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南先生的观点,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南先生需返还李女士二十万元。
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李女士汇入南先生帐户中的二十万元是李女士婚前的个人积蓄,当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无疑,且不因登记结婚的事实发生改变。同时,该笔款项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南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李女士赠与给南先生的。因此,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南先生理应偿还该笔借款。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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