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李x凤与王x荣涉及财产权属案作出一审判决,王x荣应迁出南京西路某号李x凤名下的房屋,搬回其户口所在地徐汇区某新村23号居住。
李x凤与王x荣原系同事关系,经人介绍后开始了恋爱。2004年1月,这对热恋中的恋人,很快就在李x凤名下南京西路房屋内同居了。在李x凤看来,双方均系中年人同居生活,能够相互照顾伴老。可用她的话说,同居不久,王x荣脾气暴躁的性格就逐步显现出来,双方之间出现了矛盾,引起了争吵,从2006年12月左右,王x荣停止向她支付生活费。2007年8月中旬,李x凤起诉法院判令王x荣迁出她名下的房屋,回他承租的徐汇区房屋内居住。
获悉自己被李x凤告上法院,王x荣声称与李x凤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而是事实上“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中自己尽了家庭义务。认为是自己的健康出现问题,李x凤发现他没有利用价值才提出分手。
同年9月上旬,王x荣也向法院递交诉状,称在与李x凤共同生活中自己尽了很多义务,并将自己的收入交给她,还装修该房屋,购买了电脑、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及家具,但这些发票均在李x凤处,现在李x凤股票账户内有现金12万元,但原始本金5万元中有他的钞票在内。王x荣还认为现在自己患了脑梗,健康出现了问题,对方就认为自己没有了利用价值,要赶自己走。王x荣还认为双方分手是可以的,但要求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计15.8万余元。
针对王x荣的起诉,李x凤则答辩说在共同生活期间,王x荣在2005年前每月交生活费1000元,还将房屋出租收取的房租每三个月2000元交给自己。但从2005年9月后,王x荣就开始不再支付生活费了,但房租还是仍然交的,直至2006年底。另外,王x荣在2006年曾分两次给过共计2000元。以上款项总共约为3.5万元。从2007年起,就不见王x荣交给过她的钱款。特别是自2007年3月,王x荣患病后治疗费都是自己所支付。李x凤还在同居期间为王x荣购买了助动车,还添置了大量衣物,双方购买物品后均自行保管发票。表示不认可王x荣的请求。
法院认为,无论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夫妻关系”或者是试婚关系等均属于非法的婚姻关系,非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李x凤女士是南京西路房屋的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现李x凤与王x荣之间产生矛盾,作为王x荣(连同其个人的物品)理应迁出该房屋。
而就在法院判决的当日,王x荣对自己起诉的部分作了撤诉,放弃主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共计15.8万余元财产。法院判决王x荣迁出李x凤名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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