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先生(化名)与齐女士(化名)于2008年5月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作为离婚财产、共同经营的个体饭馆归齐女士继续经营,齐女士为此补偿郭先生23万元,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则平分,协议中写明没有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郭先生即去海南某地经商,二人自此失去了联系。同年9月,多年前不见、曾向二人提供借款4万元用于饭馆装修的张某找到齐女士,要求齐女士偿还该笔借款。齐女士见到张某才想起此事,考虑到该饭馆目前由齐女士独自经营,于是很痛快地偿还了该4万元。2009年春节,齐女士找到了回北京过节的郭先生,要求其承担一半的债务。郭先生以双方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且饭馆也归齐女士自己经营与其无关,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不得已,齐女士委托本婚姻律师将郭先生起诉到了法院。法院最终认为,该债务为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且饭馆的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一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4万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郭先生与齐女士共同清偿。现齐女士已独自偿还全部债务,因此判决由郭先生向齐女士支付2万元作为补偿。
分析:
本案的实质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是否应继续由双方共同偿还及一方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同时也基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该制度赋予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单独主张债权,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就其额外为其他债务人承担的部份债务,向相应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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