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结婚前往往需要经过交往恋爱阶段,在此期间,难免有相互赠送礼物以博取对方好感的情形。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所赠送的礼物价值也不一。但这些物品的赠与均发生在婚前,如果该财物不属于农村风俗中的彩礼,且二人后来实际已经登记结婚,则基本可以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如果该财物属于订婚彩礼或二人后来没登记结婚则另当别论。针对此问题,本律师将陆续以曾经亲自办理的几桩离婚案件加以说明,今天先谈第一种情形的案例。
张先生与袁女士于2008年结婚,2009年6月,袁女士因与张先生感情破裂而委托本婚姻律师团队代为起诉离婚。诉讼中,张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提出二人谈恋爱期间曾赠送给袁女士一对价值5000元左右的耳坠作为情人节礼物。认为二人既然是因为谈恋爱而赠送的财产,且二人后来又结了婚,因此该耳坠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针对张先生的离婚财产分割意见,本律师当然不能苟同,因为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应以结婚登记为界限,登记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耳坠系张先生在谈恋爱期间赠与给袁女士的,且赠与行为在二人结婚登记前已经完成,因此该耳坠是属于袁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并不能转入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朝阳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耳坠系袁女士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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