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亮点颇多,其中涉及离婚财产尤其是房产的条款就有好几处,可见房产分割问题在当今离婚案件中的地位尤其重要,本律师今天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大家进行一下分析和讲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如今由于房产价值不菲,很多年轻人结婚时的经济实力买不起商品房。在本婚姻律师办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有很多父母会让即将结婚的子女出资购买父母的房改房。由于是房改房,所以具有相当大的福利性质,可以用父母工龄折抵一部分购房价款,因此花费并不是很多。对于年轻的小两口一般是可以承受的。但同时由于是以父母名义购买,因此房本只能写父母名字。这种情况就造成一些年轻人出资买房后面临离婚时误认为自己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产。殊不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包括房产在内的一些财产,法律规定在确定所有权归属时要以国家相关部门的登记备案为准。因此,从理论上说作为子女虽然为买房出资,但该房产仍然属于父母,即使子女离婚也不能要求分割。为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本次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这个问题的妥善解决做出了规定,即:子女为购买房产出资部分可以作为债权要求父母偿还。当然,此种情况下,解释三并未规定房产升值部分的利益分割,所以升值部分也是不能要求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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