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最近代理了一起有关离婚财产的案件。其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徐先生(化名)与廖女士(化名)因感情不合于2011年7月分居后的半年多时间里,徐先生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分五次将自己银行账户里的36万余元以转账方式汇入其父母的账户中。由于本律师代理的是女方,故本律师紧紧抓住这一问题要求徐先生对自己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廖女士补偿。然而,徐先生却找了多种理由予以搪塞。其中最主要的理由是该款项是自己为了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才转给父母的,且廖女士知道这个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徐先生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原因是: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是无限度的,这个限度应该是能满足父母的正常生活。本案中,徐先生的父母在农村,一年正常的生活开销也达不到一万元。而徐先生却以赡养为名,在半年内给自己的父母汇款36万元。这种大额财产的转让行为根本赡养老人无关;
2、徐先生的汇款均发生在与妻子分居后,结合第一点来看,不能排除徐先生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3、关于徐先生声称其汇款行为已征得廖女士同意的说法更是荒唐。因为二人已经因感情不合,从常理上说:廖女士根本不会同意徐先生的汇款行为,同时徐先生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廖女士知情并同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徐先生就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次性补偿廖女士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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