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常要处理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原则,法院一般要掌握的原则是: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财产有关。
本婚姻律师现就法院实际审判过程中,在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做一些列举,供大家参考。
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庭生活开销所负的债务;2、为给一方治病或为给负有义务的人治病花费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同一项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老人会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6、为从事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债务;7、一方接受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
当然,以上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仅是列举,不可能穷尽,需要结合您的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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