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原XX石油分公司职工
原告:文某,原XX石油分公司职工
原告:覃某,原XX石油分公司职工
被告:黄某,原XX石油分公司职工
原、被告系原中国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石油分公司职工。石油分公司改制时,根据上级公司改制分流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了《XX石油分公司关于全员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对闲置土地带资分流的改制方案。根据该细则,原、被告等四人申请以“XX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将石油分公司所有的150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带资分流,并得到XX石油分公司的同意和上级石油公司的批复。原告及被告分别与XX石油分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协议书第二条及第九条约定了补偿标准及补偿办法,即按工龄长短的补偿标准带资分流,补偿方式为土地使用权。
公司改制完毕后,原被告并未成立所谓的“XX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出资共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其中三原告出资11万元。但被告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将公司给四人改制补偿的土地使用权办到了并未依法登记成立的“XX石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原告要求对公司改制给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具体分割时,被告要求平均分配,不平均分配就不予办理分割手续。原告认为应根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确定的工龄补偿标准分,即补偿高的应多分土地使用权面积,费用应按土地使用权面积摊销。经多次协商,因被告坚持己见,拒不进行分割,致使得不到土地使用。为此,原告聘请律师拟依法诉讼,要求对原XX石油分公司改制时按工龄标准补偿给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分割给原告,费用按土地使用权面积摊销。
根据原告的委托,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被告平均分配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因原、被告原在一个单位,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分割,今后也将发生相邻关系,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被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发生经济损失,更伤了和气。为此,律师决定先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如果和解不成,再进行诉讼。根据这一思路,律师向黄某发了信函。接到信函后,黄某也聘请了代理律师,当事人双方和各自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协商,达成了按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的工龄补偿标准分配土地使用权和按分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摊销费用。
[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
1、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单方解除,也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有四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经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在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可以裁员。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作了新的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3、关于公司未成立的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未成立,发起人投入的财产如何处理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合伙的规定处理,《意见》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那一方合伙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案件解析]
本案的纠纷是在某石油分公司企业改制完毕,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因财产分割发生的。因此,不属于企业改制纠纷和劳动争议,而是属于财产分割案件。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向劳动仲裁部门对原改制企业提出劳动仲裁。
[代理实践]
被代理方:原告周某等
承办人:刘克安
本案有有个法律关系需要弄清楚,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二是财产分割法律关系。企业改制、处置闲置资产与减员分流是一项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在企业改制中因这方面引发的纠纷很多。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本案是一起财产分割案件,因为与企业改制和劳动合同有关联,因此,确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解决方法很重要。在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途径、企业改制中的带资分流、公司未成立的法律责任等法学理论、法律规定与政策后把握本案的处理就比较容易。该案的成功和解还在于代理人运用非诉讼的方法得当,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节约了诉讼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
附:律师函
关于督促尽快答复是否同意按工龄补偿标准分割土地使用权的函
黄XX:
你与周XX、文XX、覃XX三人土地使用权分割纠纷一案,现周XX、文XX、覃XX三人已委托我所代理此案,考虑到诉讼结果将对你造成很大影响,在诉讼之前我所专此书面致函于你,请你三思。
XX石油分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将其所有的150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按工龄标准通过未成立的“XX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补偿给你们四人,即带资分流。现在该地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户到并未登记成立的“XX石雕有限责任公司”。在划分土地使用权时,周XX、文XX、覃XX三人要求按工龄标准实行分割,补偿高的,土地使用权应多分,补偿少的应少分,所发生的费用按补偿面积据实摊销;而你主张不管工龄长短与补偿多少,四人实行平均分割,为此发生争议。
我们通过审查认为,XX石油分公司与你等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九条已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按工龄标准分割,因此,你的主张不能成立。如果诉讼,你将承担败诉的责任。所以,请你接此函后,在XX年XX月XX日之前答复是否同意按工龄补偿标准分割土地使用权。逾期我所将代周XX、文XX、覃XX三人正式诉讼。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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