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大学同学的晓军(化名)与佳慧(化名)经过多年恋爱,毕业后打算登记结婚。结婚前的一个晚上,佳慧为使自己的婚姻更有保障,便向晓军提出双方要签订一份婚姻协议。主要内容是“结婚后,无论哪一方首先提出离婚的要求,将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沉浸在幸福中的晓军为了表示对二人婚姻的忠贞,理所当然地就答应了,并在协议上签字按了手印。然而世事难料,参加工作后由于生活环境的改变,二人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发生了很大变化。晓军越来越觉得佳慧和自己很难交流。婚后第三年,晓军逐渐和公司同事兰兰好了起来,二人很快如胶似漆地纠缠在了一起。在兰兰的反复催促下,晓军决定和佳慧离婚,但佳慧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晓军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庭上佳慧拿出了当年双方签署的协议,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兑现“结婚协议”,要求晓军净身出户。对于这份协议,晓军自觉理亏,但又不甘心因为离婚而丧失全部财产,于是找到本婚姻律师寻求帮助。关于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本律师为其做了详细地讲解。本来法律是完全允许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自由订立民事协议的,如果双方在当初签订本协议时不加入“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的要求”这一限定性条件,而仅约定“二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分担。。。”将不会有太大问题,离婚时法院可以认可,但该协议中的限定性条件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导致该协议无效。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结婚协议”中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本案中的协议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首先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肯定无效。
最终,法院审理后否定了该协议的效力,但因为晓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法院考虑到佳慧的实际情况,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要求晓军补偿佳慧2万元人民币。
本律师提醒大家,现在很多夫妻都签订各种“婚姻协议”,这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并非所有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都有效,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大家在签订协议前找专业律师进行辅导,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离婚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