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化名)与小丽(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在交往了短短1个月后于2010年5月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多久,小丽便出现了呕吐、疲劳等怀孕反应,异常兴奋的何先生马上带小丽来到医院做检查。检查结果却让何先生大吃一惊,原来小丽此时已怀孕三个多月。一直很保守的何先生马上意识到了其中的问题。在何先生及公婆的一再逼问下,小丽承认自己在认识何先生之前与他人曾经交往并同居。孩子应该是那个人的。真相大白后,何先生觉得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于是他准备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但小丽却不肯,认为自己只是一时糊涂,而且和前男友已经断交,与何先生结婚是想一心一意地过日子,无奈何先生并不接受。自认有理的何先生将起诉书及小丽怀有他人孩子的证据交到了丰台法院立案庭,不成想,法院并未受理他的离婚诉讼。并告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及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何先生当然不能理解法院的做法,于是找到本婚姻律师做咨询,并拿出自己买到的婚姻法方面的书籍指出有关规定明明写着“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起诉不受一年的限制。”对于何先生的疑问,本律师做了耐心的讲解,建议其先要理解规定中关于“通奸”的含义。该规定中的“通奸”明显指的是女方在结婚后仍然与婚外异性有性行为,而不能做扩大解释。本案中小丽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此情况下,双方婚姻关系尚未建立,没有法律上所要求的相互忠实的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何先生的遭遇,律师很同情,但能想到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与小丽协商解决。否则,何先生至少要等到小丽生产后一年,或终止怀孕后半年才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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