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刚刚17岁,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周某(化名)为了和热恋中的男友梁某(化名)早日结婚,在和姐姐商量后,用姐姐的身份证与梁某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周某还不满意,总觉得在名义上这个婚姻和自己没什么关系。2009年,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周某在没有咨询婚姻律师的情况下怂恿自己的男友梁某向周某的姐姐提起诉讼离婚。没成想,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周某借用其姐姐的身份证,以姐姐的名义与梁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结婚登记的规定,且周某的姐姐在此之前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造成周某的姐姐处于重婚状态,故本案所涉的梁某与周某姐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最终,法院判决梁某与周某姐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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