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我方在向顺义区法院起诉立案时遇到了一点小问题,即立案庭的法官在审查并收取了我方的起诉材料后并未按正常程序出具相关收据并通知交纳诉讼费,而是告知我方要等待一个月后另行通知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出于职业的敏感,本律师立即向该法官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7日内就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为什么该案要等一个月先调解而对受理问题不表态?2、法律所规定的法院调解应该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案件审理过程之外的调解并非法院的职权,换句话说“法院没有权力进行审理过程之外的调解,因为没有法律根据。”即便是《若干规定》里也是委派或指派调解,而非法院自己进行调解。法院在立案前,对案件无管辖权,更没有审理权,也就不存在调解权。况且我方也不想劳烦法院委派或指派其它人或组织先行调解;3、调解的最重要原则是双方都要自愿,我方现在就可以明确告知法院:我方不同意调解。没想到该法官却理直气壮地答复说:“诉讼离婚就要先调解,这是规定!”本律师听后笑了,因为从法律专业上讲这明显是在答非所问。该法官当然明白本律师笑的含义,为了尊严,其又答复说:“那就等七天再通知你们交诉讼费吧。”为了不把事情闹僵,尽快解决问题,同时也给其一个台阶,律师欣然答应下来。果然,没过几天法院便通知我方当事人前去交费,案件才得以顺利进行下面的正式程序。
事后,律师分析,法院之所以希望在立案前就进行调解,动机无非是以下几点:1、调解结案说明法院的工作水平高,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万一调解成功,可以省去很大的审案精力;3、法院案件太多,不管有没有调解的可能性,先用立案前的调解拖住当事人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反正立案前调解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这第三个动机就有问题了,因为它没有顾及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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