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王女士怀孕,这让梁先生万分高兴,没想到王女士却以二人的事业都不稳定,养不起孩子为由而不想生小孩。梁先生虽然表面不动声色,但心里却十分不满。王女士于怀孕2个月时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时间转眼到了2010年,梁先生再次向王女士提出想要小孩的想法,王女士依然拒绝。梁先生再也忍无可忍,从2010年6月起与王女士开始分居。并在分居后协议离婚无果的情况下,梁先生于2011年3月委托本婚姻律师向朝阳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在法庭调解过程中,王女士以生不生孩子这是女人的权利,女人不是生孩子机器而坚持不生孩子,并指责梁先生思想陈旧;同时,王女士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的时间也未达到两年,不符合感情破裂标准而拒绝离婚。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认为:虽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男子生育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男女双方的生育权都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王女士坚持不怀孕或者怀孕后坚持堕胎,致使梁先生的生育权受到侵害,且虽经双方婚后长时间的沟通也为见效,此种情形已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经过二次开庭审理,朝阳法院最终认可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二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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