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律师接待了一名前来咨询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案情比较简单:王先生(化名)与智女士(化名)于2003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04年智女士独自去了加拿大并长期定居于多伦多,2007年王先生发现智女士有了外遇,二人感情出现了危机,并自此没有再见过面。王先生于今年开始考虑起诉智女士离婚,并找到了一名律师做代理人。在起草离婚起诉书时,这名律师坚持让王先生把被告的现住址写成北京市海淀区王先生的住处。理由是如果海淀法院看到被告的住址在国外,送达文书很麻烦而很可能会不受理。不如开庭之后再告诉法官实情。王先生虽然不懂法律,但由于交给法院的起诉书内容有虚假,让他感到很犹豫,为此找到本律师咨询。
对于那名律师要把被告地址写成在北京的理由,本婚姻律师当然不敢苟同。这是因为:
首先,该离婚案件的性质是涉外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与普通离婚案件时会有很多差别,这种差别既包括程序方面(比如答辩期、公告期等),也包括实体方面的处理。并且这种差别从法院开始受理案件时起就有体现。如果从一开始法院就按照普通离婚案件的审理流程去处理一件涉外离婚案件至少会让法院造成程序违法。同时,北京地区的法院对于处理涉外离婚案件一般都是由专门法官负责,比如在海淀法院目前就是由王婷法官负责。由此可以想见:一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实情,案件可能会在不同法官手中倒来倒去,难免会重新走一遍前期程序,甚至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到那时王先生就要从头再来,后果肯定对其不利。
其次,对于那位律师所说法院在立案时看到被告在国外的话很有可能会不受理起诉的话更是没有道理。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久经考验,运用其处理过的涉外离婚案件何止千万?对于像被告在国外的涉外离婚案件也绝不在少数。堂堂的法院难道连处理这类小儿科似的案件的能力都没有吗?其理由实在荒唐!在此,本律师引用一下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5条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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