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我方当事人在法国巴黎,被告方在北京市海淀区。接受委托后,本婚姻律师即将准备好的涉外离婚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发给远在法国的当事人,让其对这两份文书做公证、认证手续。没想到我的当事人当晚便打来电话询问是否还需要出具一份离婚意见书。对于在涉外离婚诉讼中作为原告一方是否还有必要出具离婚意见书及其在离婚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本律师一贯的观点是认为其多余,可以不用。理由很简单:原告所写的离婚意见书的内容主要涉及原告对离婚诉讼中需要处理的诸如离与不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及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意见。而这些问题的表述已全部包含在原告的离婚起诉书中。因此,原告再弄出一份离婚意见书纯属多余。
道理虽然如此,本律师还是要尊重委托人的意见。在讲清上面的理由后同意其把离婚意见书一并寄回国内。一周后,本离婚律师收到了相关文件,并在第二天将这些文件送往海淀区法院。结果不出所料,立案庭的法官在看到离婚意见书后便把其退给了我,理由和本律师认为的一样:起诉书已经足够,离婚意见书多余。
该离婚案件目前已被法院受理。在此,建议涉外离婚案件中身处国外的原告在办理相关文件公证认证手续时不要过于教条,多咨询你所委托的国内专业离婚律师,他们的办案经验往往是最准确和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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