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婚姻律师在海淀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彭先生(化名)目前在国外工作,被告安女士(化名)原来与彭先生都在国外,后回国在北京市海淀区一所大学教书。二人于2011年3月感情破裂,彭先生委托本律师在海淀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
庭审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离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为了证明我方当事人有赌博恶习,被告安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法官出示了一份所谓的彭先生在国外赌场赌博的取款记录。对于这份文件,本律师只扫了一眼便发现了其作为证据的致命问题,即:1、该文件只是一份复印件,上面虽然显示了我方当事人的名字,但其既没有赌场负责人的签字,也没有赌场加盖的公章;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必须要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公证与认证,否则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3、依然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一律要使用中文,如相关文件为外国文字的,需要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而这份文件根本就没有翻译。
对于上述问题,婚姻律师当即向法院做了声明。最终,法官在向被告安女士的律师进行了一番法律规定的解释后宣布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当然,该离婚案件由于对方律师的不专业操作至少使被告安女士在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境地。
婚姻律师在此提醒正在进行涉外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学习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在国外形成的证据的要求,只有从形式到内容均合法的证据才能被法院所认可,才能成为有效的离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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