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婚姻律师代理的众多涉外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在起诉离婚时要向身在国外的被告公告送达离婚文书的情况。由于涉外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院在选择公告送达时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其与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区别:
1、公告送达中的公告期不同。通常国内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离婚文件的期限为60日,而涉外婚姻案件的公告期则需要6个月;
2、公告送达离婚文件的所通过的报纸媒体不同。国内婚姻案件的公告一般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而涉外离婚案件的公告需要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给报社出具公告通知,载明所需公告的内容,由当事人持此文件到报社联系,并向报社支付公告费。本律师提醒需要做公告送达的当事人一点:在报社收到所需公告的离婚文件并刊登后还要把载有公告信息的报纸及公告费票据交给法院,把报纸给法院是为了让法院确定公告截至期限与离婚文件却已公告,公告费票据交给法院是为了将来在法院的离婚诉讼决书里确定公告费应该由被公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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