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财产分割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离婚案件:房屋拥有居住权归谁所有 时间:2012-09-23 16:09 来源:未知 作者:jiang 点击:

因为高昂的房价,有的夫妻离婚之后并不会分开,而是继续同在屋檐下。而其中部分人并没有就房产的分割达成很明确的协议,容易引发纠纷。南昌市民郭阳(化名)意外地接到了法院发来的一纸传票。把他告上法庭的是曾在一起生活近三十年的前妻黄虹(化名)。由于协议离婚时,未对房屋产权作出明确约定,为此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郭阳对于前妻的行为十分不解,“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就明确注明了这套房子归我居住。”在他看来,房子是自己争取来的房改房,产权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当初离婚时黄虹并没有提出要求注明自己也有居住权,等于自动放弃。

但黄虹却并不这样认为。“离婚协议只是约定了他对房屋拥有居住权,并没有注明房子给他住了之后我就不能住,更没有确定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黄虹认为,虽然房子是郭阳通过房改的方式获得的,但当时两人还是夫妻关系,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因此,她有权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咨询,郭阳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他认为,黄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是两人离婚一年多以后的事情了,这超过了法院应当受理的期限。

对此,原告方认为,离婚协议并未对房子的产权进行处理,原告也没有提出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是请求法院对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因此,并不适用一年的有效诉讼期限。

(责任编辑:jiang)
分享到:
上一篇:怎么保护好属于自己的共同财产  下一篇:离婚前妻子放弃继承房产产生的纠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