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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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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须知有关财产的对策 时间:2012-06-08 22:41 来源:未知 作者:bianji 点击:

 在本律师所代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几乎均会涉及离婚财产的分割的问题。而当爱情变为仇恨,人的自私本性开始自然会显露出来,在本律师办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的首选。这种情况出现的出现导致在法庭上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方式及共有财产的数额到底是多少会产生不小的分歧,增加了离婚案件的处理难度。总结起来,离婚过程当中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转移、隐匿方式无非有以下几种:

  一、对房产的转移、隐匿:

  (一)、私自购买并隐匿房产信息:

  有的当事人收入比较高,出于种种目的而瞒着配偶私自购买房产,而在离婚时,却绝口不提另有房产之事,致使该房产无法在离婚时的到合理的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作为另一方应尽力回忆对方平时的所作所为是否有可以迹象,比如一方行踪诡秘,常常不知其行踪,再比如家中有无相关的票证或大笔存款的取出记录及向房产公司的大额支付等等。如果有可能会给第三者或亲属居住,还可以设法调查第三者包括经常居住地的相关信息,找到具体地址后,可以调查该套房产的相关情况。一般情况下,私自购房后,当事人基本不会闲置房屋。但仅靠当事人自己的能力往往很难完成以上调查工作,因此,应该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就显得尤为必要。当然,会另有调查费的支出,但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可分割房产的价值还是十分值得的。

  (二)、私自将房产过户给他人:

  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产有可能会被其通过买卖的方式私自过户给他人。然后找种种理由证明房款已被合理花费,或在卖房时故意压低价格恶意低价卖给自己的亲属。

  对于此种情况,另一方应调查取得对方卖房的时间证据,然后对核实买方人的信息,因为如果是恶意低价卖房,则购房人往往会是其近亲属,掌握这些证据后可以向法院主张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法院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二、转移、隐匿存款、股票:

  (一)隐匿银行存款:

  将平时的积蓄或工资卡上的钱取出,另存于其它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几乎没钱的工资卡交出,声称钱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对于此种情况,另一方应尽早掌握对方的开户行和银行账号,并将该信息提供给自己的律师,由律师进行处理。

  (二)转移、隐匿股市资金:

  有的当事人故意将股市内的股票进行抛售,套取现金然后转移、隐匿。对于此种情况,当事人应及时将股市账户信息告知自己的律师,有律师亲自进行调查取证,因为股市资金流动会有相应电脑记录,所以追踪资金去向是可行的。

  三、恶意转移、隐匿公司股份:

  本婚姻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开办有公司、企业。一方或双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在离婚时,对于公司的股份、财产的分割争议往往较大。有的当事人甚至恶意低价转让自己手中的股份给近亲属、甚至是自己的情人,此种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上述情况,最好防止措施就是尽快起诉,然后向法院申请限制其股份的转让,然后在离婚诉讼中主动要求购买对方的股份,逼迫对方甚至公司其它股东或进行补偿或主动收购股份,变被动为主动。

  四、转移、隐匿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有时在离婚期间,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在家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比如大件家电、小件首饰甚至是文物等转移到其它地方隐藏起来然后在法庭上否认这些共有财产。

  对于此种情况,另一方应注意收集相关财产的购买发票;采用照相、摄像的方法取得相关财产证据并以有效的法律方式对该证据予以加强,达到能让法院采信的程度;同时,在发现相关财产被转移后,应该立即报警,请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调查。

  结语:在纷繁复杂的婚姻案件中,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决定结束婚姻前应当尽早与律师取得联系,在做好充分的准备后,相信会让您取得满意的判决结果。

 

离婚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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