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办理的案件中,有时会遇到一方以虽然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但实际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因此主张在离婚时应将房产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的情形。而提出此主张的往往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北京离婚律师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只能属于孩子所有,夫妻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理由如下:
1、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以孩子名义购房且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就应当属于孩子。
2、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然后无偿登记在孩子名下的,应当属于父母对子女的无偿赠与,当房产实际办理了产权登记后,从法律上视为父母已经将房产赠与给孩子,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赠与关系亦依法成立。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正是基于上述规定,本婚姻律师认为:父母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孩子个人的财产,离婚双方无权分割,且离婚后不论是否直接抚养孩子,均不得私自侵占该房产,同时,如果因该房产产生了收益,也仅属于孩子自己所有,直接抚养方只能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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