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在分割离婚财产时遇到一方在结婚后用自己婚前的积蓄与对方共同购买房产,虽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笔出资在离婚时应当返还给出资方,但当事人却往往不知道如何证明该款项来自自己的婚前积蓄。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凭职业经验总结出几种取证方式供大家参考:
1、如果有双方出资时的书面声明,那么可以直接作为要求返还的证据,但这种情形比较少,因为大多数人碍于情面,在夫妻感情尚好的时候是不会写下这种凭证的;
2、如果出资购房时是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从自己婚前已有的积蓄账户转至购房出资账户,则可以到银行查询当时的转帐记录,只要在法庭上能证明那笔钱在结婚前就已存在,则可以直接说明问题;
3、如果是在银行提取现金,然后购买房产,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取现的时间与购房出资日期间隔不长且数额能够对上,那么法院也是可以认可的,为了稳妥起见,本婚姻律师认为最好再配合证人证言加以补强,以说服法官;
4、上述证据都没有,也可以在双方闹僵之前采取录音取证的方式,在双方谈判时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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