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日前在海淀区法院出庭处理了一起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在离婚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诉讼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鲁先生(化名)与张女士(化名)于2007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的2011年2月,鲁先生的父母打算把自己位于丰台区的一套房产赠与给鲁先生,由于婆媳关系不融洽等问题,鲁先生的父母不想让该房产与儿媳有任何关系。为此,鲁先生的父母咨询了本律师。在本律师的安排设计下,为他们起草了一份赠与协议书,明确将上述房产只赠与给鲁先生个人。这是由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在本律师的操作下,该房产顺利过户给了鲁先生,且在法律上确定了该房产是鲁先生的个人财产,与其妻子张女士无关。
2011年的年底,鲁先生与妻子张女士感情破裂。张女士将鲁先生起诉到了海淀区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涉案离婚房产。作为鲁先生的代理离婚律师当然为鲁先生准备好了相关证据,包括当初房产过户时签署的一系列文件与赠与合同。最终,海淀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认定:虽然该房产是鲁先生在婚后取得,但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属于鲁先生的个人财产,与张女士无关,不能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
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那种认为结婚后一方取得的任何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念是错误的。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况可以将婚后取得的财产定义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利用好法律的相关规定,会为自己解决很大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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