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婚姻律师从丰台区法院得到一份姗姗来迟的离婚判决书。之所以说这份判决书姗姗来迟是因为这个案件拖得时间有点长,差不多有半年。但这半年的努力没有白费,法院在判决书中不仅支持了我方的离婚要求,还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对被告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伪造巨额消费凭据的行为给予了惩处,作为原告,我的当事人获得了大部分的财产。
案件的大致情形是:董先生(化名,该离婚案件原告)与从事财务工作的王女士(化名,该离婚案件被告)于2005年在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王女士常年患有严重的妇科病,不仅不能生育子女,甚至也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不仅如此,王女士在其母亲的唆使下做了许多严重伤害董先生感情的事。董先生在忍受多年后终于决定委托本律师向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女士不仅不同意离婚,还利用自己掌管家庭财产及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条件转移了50余万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伪造巨额日常消费凭据,声称在分居2年的时间里自己为了生活已把全部存款花光,企图在离婚时独占全部离婚财产。虽然被告王女士所提交的50余万日常消费凭据从财务人员的眼光看似已经抵消了全部存款,但从离婚律师及法官的专业眼光看,其伪造消费凭据的手段却十分拙劣。专业离婚律师与法官是对法律与生活有深刻认识的专业人员。在我们的认识里,作为城市里生活的普通人在两年的时间里将50余万元的存款用于饭馆吃饭、超市购物、打车、旅游等看似正常实则不正常的消费纯属胡编乱造,更何况被告王女士提交的这些消费凭据里频繁出现一天去饭馆吃饭5次,多则6、7次、在超市一次购买800斤面粉、一边在海南岛旅游一边在北京打车等根本不合逻辑甚至荒唐的情况。对此本律师与法官都心知肚明:因为被告是一家大型事业单位的财务,分管报销工作且有一些背景,这些消费凭证都是其肆无忌惮地从单位里搜罗来的。对于这些荒唐的凭据,本律师当然不能认可,并详细论述了质疑的理由。最终的结果就是法官在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依据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以被告伪造消费企图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大部分财产判归董先生所有,命令王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这些财产交给董先生。王女士自作聪明的行为真可谓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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