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原告朱某与被告文某离婚后因争执孩子抚养权而对簿公堂,法院调解由被告照顾孩子至本学年结束后,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原告朱某(母)与被告文某(父)系新干县三湖镇人,1999年2月结婚,婚后生养一子小文。婚后初期,原、被告同去云南打工多年。2003年春节后,原告独自去云南打工,被告去广州打工,后双方失去联系。期间,原告得知被告与他人在广州同居,感到没有指望,于2007年9月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2月判决离婚,婚生子小文由被告抚养。2008年11月,被告与他人再婚并生有一子。2009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子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生子在原、被告离婚时虽判归被告抚养,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孩子主要由原告70余岁的父亲代为照顾,且被告在广州已与他人再婚并生有一子。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孩子由原告朱某抚养,但鉴于孩子的学习角度出发,继续由被告代为照顾直至本学年结束,再由原告接至云南抚养,同时被告文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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