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时间:2012-03-30 21:58 来源:admin 作者:丁静
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男,192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申请事项:指定申请人为沈某某(申请人妻子,193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7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沈某某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沈某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对沈某某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需要为沈某某设立监护人,以维护沈某某的合法权益。
鉴于申请人及其与沈某某共同生育的两个子女对由谁担任沈某某的监护人意见不一,特此请求指定申请人为沈某某的监护人。
此致
上海市 街道
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
2011年2月11日
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司鉴中心(2011)精鉴字第**号)
婚姻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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