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房产确权纠纷起诉状
时间:2012-03-30 22:05 来源:admin 作者:丁静
民事起诉状
原告1:刘某某,男,192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原告2:沈某某,女,193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被告:刘某某2,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山路***弄37号302室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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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原告1和原告2享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房产的二分之一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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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原来的公房是侯家路**号和**号两间房子,承租人为刘某某,两间房产中共有6个人的户口,原告1与被告是在同一单位,当年因被告要求单位调配房子,便将两原告的外孙户口迁出,这时原告1已退休,人不在上海,等原告1回到上海时才知悉公房已调配至浦三路**弄4号301室,此时的承租人已变更为刘某某2,被告之前的行为原告1完全不知情。2000年被告因福利没分过房,单位补贴了一些钱,同时被告自己也出了一部分钱,购买了成山路***弄37号302室的房子,被告一家就搬出了浦三路***弄4号301室户口所在地,户口未迁出。2001年5月被告用原告1的工龄把浦三路***弄4号301室的房屋转为产权房,其中原告2也拿出一万元,在房屋使用权转产权过程中,被告没有带两原告去相关部门办理过任何手续,产权证上只有被告一人。2010年7月24日当原告方从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到此系争房产上没有两原告的名字,才恍然大悟,之前被告一直告知两原告房产证上有他们的名字。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本案系争房屋是根据沪府(1994)19号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1999年规定的价格购买,虽然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登记为被告刘某某2,但按照有关规定,购房时的同住人、工龄人主张房屋产权,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两原告今后生活没有后顾之忧,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1月2日
附: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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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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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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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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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房屋的房产信息
离婚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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