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与前妻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由刘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后来王某和刘某因探视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刘某不让王某和孩子见面。王某非常气愤,准备停止支付抚养费。
【疑问】
王某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
即使对方不让探望子女,王某也不能停付抚养费,给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给付抚养费是你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以暂时享受不到探视的权利而抵销。否则刘某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刘某不让王某探视孩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又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王某与刘某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子女的探视权。判决后刘某若仍拒不执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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