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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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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实体上的要求 时间:2012-06-20 14: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要严格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

  (1)、立遗嘱人的身份认定。有些人为了达到独占遗产的目的,不惜找来假的“父母”订立假遗嘱来办理公证,这不仅需要公证员认真仔细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更要通过笔录这一重要环节从侧面帮助自己判断委托人身份的真伪。公证员可以通过自己设计问题确定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了解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当事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是否都有工作?处分财产情况?为何只给其中一位继承人而不给其他继承人等。

  (2)、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己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比较容易审查,但在公证实务中,常常会碰到重病在身、卧床不起的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去医院或去家里上门办理遗嘱公证的情况。这就需要公证员要严格谨慎,有些当事人由于年事已高而记忆模糊、思维混乱,完全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这样的情况应不予受理,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病人也要求为其治病的主治医生和所在医院为其出具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和与公证人员谈话时是神志清醒、逻辑思维正常、对答切题的证明,这样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3)、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主动、自愿所为。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更不是伪造的。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遗嘱人的本意,否则无效。所谓真实,是指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在毫无外来压力下,或无他人故意制造假象迷惑下做出的。所以,有时出于遗嘱人之口,或出于遗嘱人之手的遗嘱并不一定代表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公证人员在审查遗嘱内容时,就必须要求其利害当事人回避,由公证员和遗嘱人单独谈话,这样才能启发遗嘱人说真话,在具体询问时应详细地向遗嘱人说明立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告之其法律后果,公证员谈话一定要有耐心倾听和开导、解释,打消当事人的顾虑,说出他们的真实想法。

  2、明确遗嘱继承人与遗嘱受赠人的区别。对于即将执业的公证员来说,明确两者的区别对于办理遗嘱十分必要。(1)、主体不同。遗嘱继承人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受赠的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以为的自然人、国家、集体。(2)、时效不同。继承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放弃的视为继承。遗嘱受赠的法律时效是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3)、经公证的遗嘱发生效力后的处理方式不同。遗嘱受赠的处理方式为出具接受遗赠公证书,遗嘱继承的处理方式为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由此可以看出,遗嘱内容中涉及遗赠分配的遗产不应用“继承”字样。在遗嘱公证中如不能理解上述法律上的差别,很容易造成遗嘱的错误,注重经验总结的同时更要加强理论上的学习。

  3、夫妻共同遗嘱风险。根据《遗嘱公证细则》规定,两人以上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分别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的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可见允许共立遗嘱。可对于共同约定死亡后遗产由第三人继承的共同遗嘱,不仅在遗嘱生效时间和可否撤销或变更上不易确定,会影响到设立遗嘱的效力而且易发生纠纷,达不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原因有如下几点:(1)、遗嘱的生效问题的风险。在遗嘱中约定双方均过世后将财产留给其合法继承人之一,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双方均过世后;倘若一方过世,另一方还健在,其他合法继承人只要有人提出继承析产的问题,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就可以继承析产,但此时该遗嘱确尚未生效,因此,无法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也无法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2)、存在保密问题上的风险。一方死亡后继承开始,就要公开遗嘱内容;而此时另一方尚未死亡,遗嘱不宜公开;需要公开又不能公开,影响了遗嘱的执行及效力。(3)、如果双方均健在,一方希望变更或撤销时,另一方不愿意,又会造成个人的意思无法自由表达。立共同遗嘱有很多的弊端,建议需要设立共同遗嘱的夫妻分别设立遗嘱。这样,既有利于保护遗嘱人、配偶以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实现遗嘱的目的和维护家庭稳定。

  婚姻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责任编辑: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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