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亲自为之,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
二、遗嘱变更、撤销遗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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