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本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因为生育子女问题闹矛盾并最终离婚的案件。2009年2月,李女士(化名)与汤先生(化名)登记结婚。2010年3月李女士怀孕,汤先生为此兴奋不已。没想到李女士却因为担心自己将来的身材受怀孕生产的影响而开始节食控制体重。为了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汤先生百般劝阻,但因为李女士极端自私的品性,加之其母亲无端认为女人生育7斤以上的婴儿就会有生命危险而影响自己今后的养老生活,于是在背后指使怂恿其女儿,导致汤先生的努力无济于事,自此二人的矛盾激化。2010年5月,李女士在未和汤先生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做了流产手术。汤先生知道后便提出了离婚的要求,无奈女方不同意,而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男方在半年后才能起诉离婚。
半年后,律师作为汤先生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女方仍企图不想离婚,无奈相关因为生育问题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都存在,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本律师认为,婚姻中的生育问题是两个人的事,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他人无权干涉;其次,既然是两个人的事则应当尊重对方的想法。本案中,李女士出于自私的考虑,置双方未来子女的健康于不顾而节食,甚至擅自做流产手术无疑是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直接诱因。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汤先生的相关权益而可以提起离婚赔偿的问题在法学界还有争论,实际操作中尚难以获得支持。但假设李女士所怀胎儿最终出生并因母亲的节食行为而使健康受到损害,则应当认定李女士对孩子的侵权行为成立。从理论上说,孩子可以作为受害人针对李女士的过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离婚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