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曾代理一起女方因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的案件。案情大致是:男方与女方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5年男方出现外遇并发展到长时间同居的地步。女方为此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未提出离婚赔偿的要求。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在征求了男方意见后,我方在法庭上表示同意离婚,在财产方面,男方同意做一些让步以示照顾女方。
离婚调解书下来后,本以为案件已经结束,没想到女方很快又找到男方,以男方在婚内与第三者同居存在过错,而要求男方一次性再支付给女方赔偿8万元。并拿出一份男方亲口承认与第三者同居的录音做要挟,声称如果男方不同意就再上法庭。经过分析,本律师和当事人一致认为女方在掌握有录音证据却没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赔偿要求的原因是,男方在之前曾表示离婚时会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对女方给予照顾。女方则打算在二人离婚并多分财产后再提出索赔,以图进一步多得财产。虽然女方计划得很不错,但其忽略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赔偿权利行使的特别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是:“离婚诉讼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根据该规定可推知:如果作为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则在法律上视为其放弃了索赔权利。
果不其然,在我方拒绝后,女方又单独提起离婚后赔偿纠纷诉讼。仅经过一次开庭,法院便以上述理由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案件至此才真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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