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选择诉讼离婚的当事人都想尽早获得法院离婚判决,但很多时候因为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例举的“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合分居达两年以上的。”这四种情形而对自己能否离婚心里没底。此时就要参考该法条的第5点,即:具有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因为这句话过于笼统,很多当事人都不理解。要想正确理解这句话就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意见》为依据。根据该意见的规定,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这几点来综合判断,不能只强调其中一点或几点。在法庭上只要就这个方面进行充分、合理地阐述与辩论,同时用确实的证据加以支持,仍然可以说服法官并最终得到离婚判决。在本婚姻律师代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不乏此类虽然不符合《婚姻法》前四点感情破裂标准,但由于诉前做了大量精心的准备,并在法庭上精彩地答辩而成功申请判离案例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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