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由于男方多次出轨而导致女方诉讼离婚的案件。案情比较简单,大致是:男方与女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结婚后没多久,女方即发现男方多次在外面出轨。每次被女方发现后,男方都表示改过自新,甚至有一次把自己电子邮箱中保存的与某第三者的部分往来邮件转发给女方以表毫无隐瞒并痛改前非。但事后男方依然我行我素,绝望的女方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开听当日,作为女方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从女方电子邮箱中下载的男方转发证明出轨的证据。不出所料,对方律师立即否认上述电子邮箱为男方注册所有。对于被告的这个举动,本律师在开庭前早已到男方接受业余培训的北京大学某学院做过一番详细的调查,发现男方在学籍登记信息里不止一处留有自己的电子邮箱。于是本律师当庭拿出早已备好的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协助到北京大学某学院调取被告的学籍信息及同学通讯录。由于该电子邮箱关乎案件关键事实,法院当天便给本律师出具了调查函。而为了避免被告庭后对前述学院施加影响,制造取证困难。本律师出了法院直奔北京大学,终于在下班前将全部证据拿到手。有了这份离婚证据,电子邮件内容将可以直接认定为男方所写,男方出轨将被认定。假设没有来自北京大学的学籍信息做证据,仅拿出电子邮件内容,则该案关键事实将会由于电子邮箱的非实名性而无法被法院认定,这会直接影响案件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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