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化名)与常先生(化名)于2000年登记结婚,常先生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2008年张女士在偶然使用丈夫笔记本电脑收发邮件时发现几张丈夫和一女子及小孩在一起游玩的照片。张女士看后异常愤怒,并打电话质问常先生。起初常先生还百般抵赖,后在张女士的一再逼问下承认了自己的婚外恋,并说照片中的小孩是自己和第三者所生,并求张女士原谅,因为自己不想离婚。犹如五雷轰顶的张女士挂断了电话。随后常先生又发来了数条短信,内容涉及到承认婚外情及孩子是其私生。在看到张女士没有回复后,常先生也不再解释,二人开始分居。
半年后,张女士找到本律师希望起诉常先生。询问了相关案情后,本律师发现关于对方有第三者并有了小孩的问题除了三张照片和手机中尚存的几段手机短信外没有其他证据。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生的办案经验,照片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必须有短信证据配合才能具有证明力。而该短信有一点明显的不足,即没有证据证明该短信的手机号码为常先生所有。因为手机号不是实名登记的。一旦这点被对方抓住并否认,将对张女士十分不利。起初张女士听后不理解,认为这个手机号一直由常先生使用,怎么会不是他的呢?但本律师指出的该漏洞张女士又确实无法解决。于是,本律师进一步让张女士回忆对方在什么地方可能留下过自己的手机号。经过提醒,张女士终于回忆出二人婚后以常先生名义购买住房时曾在购房手续中留下了该手机号,而该文件在建委应作为档案保管。为了最终确定,本律师来到海淀区建委查询相关档案,该手机号码的确为常先生亲笔所写。
所有证据齐备后,本律师立即提起诉讼离婚程序,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10万元。果不其然,常先生在法庭上依然百般抵赖,看到手机短信后便否认该短信为自己所发,对手机号码也不承认是自己的。因为准备充分,本律师当庭拿出调取的购房档案反驳被告的说法,见到该证据,被告才彻底放弃了争辩。
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由被告补偿张女士人民币7万元整,案件结束。
有该案件可以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不同于其它证据,需要注意两点:1、该短信不能进行编辑,保持其原始性;2、由于当前手机号码实名制尚未普及,因此在取得短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获得该手机号码使用者身份的证明;,当短信具备合法性、相关性、排他性等特征,同时在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短信事实时,短信才能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所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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