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最近连续处理了几起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离婚案件。凭多年的办案经验感到目前法院在认定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尚不统一,对此,本律师就忠诚协议的法律本质做一简单说明。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在将来如果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时,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财产责任)的一种协议。在理论界,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忠诚协议无效理论,理由概括起来是:因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所以不能用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如果认定这类协议有效将极大地束缚人性的自由,进而使婚姻自由的原则名存实亡。另外一种理论是认为这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其违约责任的约定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既然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设立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故这类附延缓条件的忠诚协议也应为法律所允许,进而认定其有效。对此,本婚姻律师在赞同第二种观点的同时进一步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民事约定,而民法理论中有一项重要原则,即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时候大于法定。从夫妻忠诚协议的特征来看,其为民事约定,违约后果是财产责任,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诉讼离婚中,应当这类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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