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宣告死亡能否作为犯罪证据
全国出现首例判决
在广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网站上,记者找到了一起凭借宣告死亡判决,最终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据当地检察官称,以民法上的宣告死亡作为刑法上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这在全国是首例。
2001年6月16日傍晚,广西贺州某村农民彭某在没有适航证的情况下,驾驶一条旧帆船搭载同村村民金某及其7岁的女儿过河。在帆船就要与水坝相撞时,金某抱着自己7岁的女儿跳水求生。后来,金某被救起,其女儿失踪。
事发后,彭某被公诉。其间,金某向法院提出宣告女儿死亡的申请,法院遂于2002年1月26日宣告其女儿死亡。
随后,经审理,当地法院认定彭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检察官提出质疑
然而,在广西检察院网站上,广西贺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刘元见撰文对这一判决表示质疑。
刘元见检察官认为,宣告死亡只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变化,且以实际情形为制约,其范围排除了其在刑法认定犯罪事实上的适用。
同时,刘检察官认为,以“公告期满”作为宣告死亡依据的宣告死亡判决,也不能满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一旦因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而造成“错判”,被告人提起国家赔偿时也会面临对象选择上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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