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成为遗产争夺焦点
2007年12月,办完了哥哥的丧事后,吴晓梅便拿着哥哥留给自己的遗嘱,来到无锡市找到周兴江,要求按哥哥的遗嘱继承位于无锡市哥哥的房产。面对吴晓梅的要求,周兴江断然予以拒绝:“房子是姐夫吴晓军与姐姐周心怡共同留给我的,吴晓军不可能再私下改变遗嘱,将房子留给你。你的这份所谓的遗嘱,谁知道是真还是假?”对于遗嘱的效力,周兴江认为:“姐夫吴晓军是个精神病人。众所周知,精神病人出具的遗嘱,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你拿的这个遗嘱,没有任何价值。 ”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吴晓梅也没有时间在无锡与周兴江扯来扯去,她便直接来到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一纸诉状,将周兴江推上被告席,要求依法继承吴晓军名下的位于无锡市的房屋并要求周兴江返还吴晓军退休工资5万余元。之后,吴晓梅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处理房屋的继承问题。
吴晓梅诉称,被继承人吴晓军与周心怡婚后无子女,周心怡先于吴晓军死亡,吴晓军于2007年11月28日死亡。吴晓军与周心怡生前留有遗产无锡市一处房屋,本人作为吴晓军的惟一合法继承人,要求对遗产房屋依法继承。而周兴江辩称,自己是吴晓军的法定监护人及合法继承人,吴晓军的遗产与吴晓梅无任何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晓梅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的价格及对吴晓军在书写上述两份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房屋价格为17万余元。
对吴晓军行为能力的鉴定,周兴江提出吴晓军在妻子死后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医院及派出所都认为吴晓军无行为能力,因此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从而拒绝配合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工作,使鉴定工作无法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对于吴晓军的行为能力,吴晓梅和周兴江均明确指出,在周心怡去世前,吴晓军的精神是正常的,从周心怡去世后,吴晓军的精神逐渐失去控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第一份遗嘱的见证人许小雅、刘静进行了调查。许小雅称遗嘱谁写的不清楚,是周心怡拿给她的,当时吴晓军的神志还是清醒的;刘静称吴晓军和她讲遗嘱是吴晓军本人写的,吴晓军的精神一直很正常,直到周心怡去世,才开始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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