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上,加强了服务职能,减少了管理职能。
新条例不仅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婚姻档案,并要求对婚姻档案应当长期保管。特别是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以及补办结婚证或离婚证均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不要求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加上公民迁徙自由不断扩大这个因素,要保证这些公民权利落到实处,给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特别是在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方面,必须加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