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共六章二十二条,比现行条例的六章三十四条减少了十二条。新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在健全婚姻法制、规范婚姻登记和保障公民婚姻自由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比较新旧条例,新条例的优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条例回归本色更具合理性、人性化与程序化
1、新条例回归了婚姻登记的程序法性质。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它毕竟只是程序性规则,不应包括实体内容。而旧条例中恰恰包含了大量的实体内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六条的内容几乎都是关于婚姻是否有效,对重婚、虚假婚姻如何处理的规定。这不仅明显混淆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区别,而且也有越俎代庖和画蛇添足之嫌,因为民法和婚姻法已经对实体问题规定得比较系统完整了,不必多此一举。
2、新条例坚持了法制统一原则。新条例与《婚姻法》衔接密切,婚姻法有规定的内容,婚姻登记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很好地扮演了“配套”法规的角色。
3、体现了有限行政的理念,改变了万能政府观念,遵循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体现了权责一致原则。旧条例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极大的管理职权,如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的权力,还可以行使处罚权、检举重婚权以及对有关当事人行政处分建议权,体现了传统的万能政府观念。其实,随着法治的健全和配套,重婚等重大婚姻违法行为均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没有必要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行政处罚权。
特别是新条例贯彻了个人对自己婚姻负责的精神,减轻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因此相应地也取消了其原来享有的处罚权等管理职责,体现了权责一致原则。我们从条例名称上也能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4、体现了对公民的充分信任和对隐私权等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用本人的“签字声明”取代原来要求的“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也体现了对公民的充分信任,对培育信用社会起着很重要的促进作用。因为,个人对自己的“签字声明”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一旦丧失信用,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扩大公民自由权的同时,加强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上一篇:关于探望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