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台人员与其在内地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
已办离婚手续,双方均未再婚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双方分离后,留在内地的一方要求离婚,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原审法院可按申诉案件处理,经过审查,双方均未再婚,则可用裁定注销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
(二)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已依照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与留在内地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对这于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内地和台湾地区再婚的,对这种由于特殊历史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准予离婚。
对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内地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现去台一方回来,内地一方如要求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处理。
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内地或台湾地区再婚的,且其再婚配偶健在的,如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后,方可与原配偶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如再婚配偶已经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亦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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