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离婚
内地公民与台湾同胞双方自愿在内地离婚的,双方须共同到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台一方回内地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定居的台胞可向定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适应途径,比如登报公告、委托回台人员带信或由第三地区的有关人员传递,通知在台一方于限定时间内应诉。在台配偶可以亲自来内地应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如在规定时间不能应诉,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第二,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具体可参考港澳同胞在内地离婚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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