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申请继承在华遗产的华侨和外籍人,均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
业、住址和他与在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
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二、申请人可持上述经过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遗嘱,连同遗嘱)亲自
来华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如认为符合我国关于遗产
继承的现行规定,将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
事项。
三、如需要公证的主要事实发生在我国内,继承人也可向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
发继承权证明书。
四、申请人如不能亲自来华者,可委托其在华亲友代为办理;在华无亲友的,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代
为办理。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须加办委托书。委托书除包括受托人的姓名、住址等内容外,还应说明受托
人的权限。委托书同样须办理(一)项中所说的认证手续。
五、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须向遗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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