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近日承办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案情不复杂,法律关系也十分明确。2001年李女士与王先生在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李女士即前往日本学习和工作,王先生则留在户籍地房山区阎村附近工作和生活。后二人感情破裂,李女士委托婚姻律师代为向房山区法院起诉离婚。
在将准备好的起诉书等诉讼材料交与李女士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公证认证后,律师便前往位于房山区良乡的房山区法院本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没想到该立案庭法官答复说要到其下属的城关派出法庭立案和审理。本律师听后颇感意外,因为凭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及之前在房山区法院的立案经验,这个案件因为是涉外离婚诉讼,一般都需要到法院本部立案及审理,派出法庭是不能受理的。在提出异议后,该立案庭的法官依然坚持。无奈,律师只得驱车前往数十公里外的城关派出法庭。不出所料,城关法庭的法官告知自己无权受理,并打电话和房山区法院本部的立案庭交涉。最终,本律师又回到了该法院本部的立案庭,这回是庭长亲自接待。本以为接下来的过程会很顺利,没想到,这位庭长在看到起诉书后又以只是原告在日本,不属于涉外案件为由而让本律师再次返回城关派出法庭立案。一位每天都要考虑管辖问题的立案庭庭长竟说出如此外行的话让本律师连连摇头。幸亏其桌上放了一本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书籍,于是本律师告知其可以查看一下,先明确什么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该庭长显得很不耐烦,便把另外一名法官叫来询问案件的涉外因素都包括什么。当得知原告在国外的案件就是涉外案件时才一声不吭地接受了全部起诉材料,场面相当尴尬。
这个案件虽已立案成功,但本律师依然希望有些法官加强学习。否则如果本人不是专业离婚律师,而是不懂法的普通老百姓,岂不要让老百姓跑断双腿依然落个告状无门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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